欺诈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什么时候颁布)

2020年12月23日,吴某(甲方)与诚汇宁波公司(乙方)签订《二手车销售协议(金融版)》,约定:甲方通过乙方“诚汇二手车全国购”平台购买涉案车辆,车辆价款共计166000元,另有GPS费用500元、物流运输费用2791元及过户代办费用1800元;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向甲方提供质量保障服务,

2020年12月23日,吴某(甲方)与诚汇宁波公司(乙方)签订《二手车销售协议(金融版)》,约定:甲方通过乙方“诚汇二手车全国购”平台购买涉案车辆,车辆价款共计166000元,另有GPS费用500元、物流运输费用2791元及过户代办费用1800元;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向甲方提供质量保障服务,包含诚汇二手车提供的315项车辆检测、1年包退(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损伤情形)、1年/2万公里保修、全国联保、专属顾问等其他增值服务内容(具体内容见《诚汇质量保障服务协议》);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及服务方,会尽可能向甲方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因该车辆的车况及手续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甲方可通过所签署的《诚汇质量保障服务协议》获得保障,对于超出上述协议质保范围的,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理解并认可,因二手车是特殊商品,具体车型配置根据原使用人使用过程的不同可能会有所改变,且车辆的型号、配置根据不同的厂家营销策略、宣传目的、出厂时间、出厂批次等不同会有所不同,故乙方不对车辆型号、配置的真实情况负责等。

吴某就涉案车辆与案外人诚汇(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诚汇质量保障服务》,约定由诚汇(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吴某提供质量保障服务。2020年12月23日,吴某向诚汇宁波公司支付定金54891元。同日,吴某与案外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微车贷汽车金融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为116200元,用途为支付涉案车辆的购买款,收款账户为诚汇宁波公司账户。

2021年1月7日,吴某收到涉案车辆。吴某称其因车辆变速箱渗油进行维修的时候得知发动机被更换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根据山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记录显示,涉案车辆曾经于2020年7月更换发动机。吴某提交涉案车辆与同型号其他车辆发动机号码牌的照片、视频,证明涉案车辆发动机号码牌存在明显异常,被告应该能够发现该异常。照片显示涉案车辆发动机号码牌上的数字存在较为明显的扭曲、变形,号码牌表面有明显的摩擦痕迹。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诚汇宁波公司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协议(金融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诚汇宁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对此法院不持异议。2021年10月19日吴某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并告知诚汇宁波公司,故应以此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诚汇宁波公司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系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四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诚汇宁波公司主张其对涉案车辆更换发动机不知情,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法院认为,诚汇宁波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辆交易的一方,其亦自称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涉案车辆的状况具有高出一般消费者的、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消费者选择向其购买二手车,亦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二手车辆交易中,发动机的状况属于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且消费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诚汇宁波公司在检测车辆时,应对此项检测尽到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而应以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为标准。

本案中,无论诚汇宁波公司是明知发动机存在更换而故意隐瞒吴某,抑或诚汇宁波公司没有尽到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知吴某是确定无疑的。在此情况下,诚汇宁波公司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吴某基于对诚汇宁波公司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诚汇宁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诚汇宁波公司应当按照车辆价款166000元的三倍赔偿吴某共计498000元,其他GPS费用、物流运输费用及过户代办费用等不应计入涉案车辆的商品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一、吴某与诚汇宁波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协议(金融版)》于2021年10月19日解除;二、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车辆退还诚汇宁波公司(物流费用由诚汇宁波公司负担),诚汇宁波公司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吴某购车款171091元;三、诚汇宁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吴某4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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